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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海市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實施細則
來源:求學問校網 發(fā)表時間:2011-04-22 瀏覽 29 次
根據(jù)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管理試行辦法》(考委〔2010〕1號)和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有關文件的精神,為確保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以下簡稱“社會助學”)管理工作依法有序開展,現(xiàn)結合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和管理
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辦學機構(以下簡稱“社會助學辦學機構”)是指在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履行登記注冊的各類高等學校、社會舉辦的教育培訓機構和其他辦學機構。
1.各類高等學校在本市申辦社會助學,實行歸口管理,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學校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自考辦”)申請社會助學登記注冊。按規(guī)定,普通高等學校不得舉辦全日制教學性質的社會助學。
2.社會舉辦的教育培訓機構和其他辦學機構在本市申辦社會助學項目,須經市和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資質后,由辦學機構向市自考辦申請社會助學登記注冊。
跨區(qū)(縣)開辦社會助學的,須取得辦學所在的地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
3.本市社會助學辦學機構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市自考辦批準,不得跨?。ㄊ?、自治區(qū))開辦社會助學活動。
4.本市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在滬招收的助學學生應持有本市戶籍或在滬居住證或在滬工作的有效證明。
二、完善社會助學的登記注冊制度
1.申請辦理社會助學登記注冊須首先向市自考辦出具加蓋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的社會助學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經核準后領取并如實填寫《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登記注冊申報表》。經市自考辦初步審核后,符合條件者將通過本市自學考試相關網站進行不少于15天的集中公示。無異議者,準予辦理登記注冊,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可據(jù)此開展社會助學活動。未經審批和登記注冊的均不得開展社會助學活動。
2.社會助學辦學機構申請登記注冊時同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法人證書復印件;
(2)辦學許可證復印件(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培訓機構和其他辦學機構必須具有高等非學歷教育資質);
?。?)合作辦學須提供合作方的有關資質和合作協(xié)議書復印件;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5)開展社會助學的申請報告(社會助學辦學機構正式行文);
?。?)社會助學辦學機構自述報告(自學考試助學辦學機構概況、生源來源、助學專業(yè)及學習者人數(shù)、助學方式及教學計劃、助學管理人員情況、專職教師名單及師資情況、經費來源、收費標準、自有房產證或租賃場所的租賃合同等);
(7)《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單位辦學機構辦學人員情況登記表》;
?。?)招生簡章、宣傳廣告資料。
3.市自考辦每年受理登記注冊時間為5月15日至31日,逾期本年度不再予以受理。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在登記注冊時,必須簽署《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辦學機構登記注冊及年度審核告知承諾書》(見附件)。
三、加強宣傳廣告?zhèn)浒负驼猩闆r年度登記制度的落實
1.建立社會助學宣傳廣告?zhèn)浒钢贫?。社會助學辦學機構登記注冊時,須將經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的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資料交市自考辦備案。社會助學辦學機構法定代表人應對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責任。
2.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在招生宣傳中,須按要求制作社會助學的招生簡章及宣傳廣告。其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文字表達清晰、準確,除對助學機構名稱、助學專業(yè)名稱、助學地點、學歷層次、收費標準須按要求逐一寫明外,還必須明確注明“自學考試”和“頒發(fā)自學考試畢業(yè)證書”字樣;不得使用虛假、含糊和易引起歧義的文字和用語;不得以自學考試管理機構和主考高校的名義宣傳招攬和招收學生。
3.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在每次招生前應將所設專業(yè)和擬招生人數(shù)、學習方式、師資情況向市自考辦登記;招生結束后將各專業(yè)實際招生人數(shù)向市自考辦備案。
四、實施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年度審核制度
社會助學辦學機構開展社會助學活動,應主動接受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及自學考試管理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
本市實施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年度審核制度,社會助學辦學機構每年必須參加年度審核。市自考辦每年受理下一年度審核報告的時間為10月15日至31 日。行政檢查或年度審核中發(fā)現(xiàn)有以下問題之一的,經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批準,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參加審核資格。
1.社會助學辦學機構辦學場所沒有達到教學標準,消防安全或其他相關安全措施不符合相關要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造成師生傷亡或引發(fā)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刑事案件的。
2.社會助學辦學機構辦學秩序混亂,管理不善,導致教學質量欠佳,學生和社會反響強烈的。
3.社會助學辦學機構不嚴格執(zhí)行國家收費政策和規(guī)定,亂收費或不認真執(zhí)行退學退費制度,收費標準未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程序報物價部門備案,且未以規(guī)定形式向社會公開的。
4.社會助學辦學機構不使用全國考委、市考委公布的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及指定的教材,販賣、使用盜版自學考試教材或參與盜版教材印刷的。
5.社會助學辦學機構的考生在考試中存在集體違紀現(xiàn)象,違反誠信考試規(guī)則,社會反響強烈的。
6.社會助學辦學機構違反獨立自主辦學原則,招生、教學、管理不是同一主體的。
7.社會助學辦學機構不履行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審查手續(xù)或未經審查備案,擅自散發(fā)、刊播不實宣傳廣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8.社會助學辦學機構不按規(guī)定上報各類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不履行招生登記制度,或上報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嚴重不實造成不良后果的。
9.行政檢查和年檢不合格的。
10.其他違法違規(guī)辦學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建立聯(lián)合督導組和信息公開制度
市自考辦在市自考委、市教委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社會助學活動聯(lián)合督導組。督導組由相關行政部門領導,市自考委及自考辦有關工作人員、主考院校專家等組成,依法檢查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履行具體教學活動及相關職責的情況。
2.建立健全自考助學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和考核評估辦法。每兩年進行社會助學檢查評估,檢查結果分優(yōu)、良、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后可申請重新申請評估。重新評估后仍不合格者,市自考辦不予登記備案。
3.市自考辦將不定期向履行登記注冊、年檢和行政檢查通過的社會助學機構傳達國家和全市有關文件、會議精神,通報、通告本市自學考試的發(fā)展情況,組織開展相關活動。
4.健全自學考試社會助學信息公開制度。市自考辦應及時在相關網站或媒體公告社會助學辦學機構的辦學,包括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名稱、辦學地址、法人代表及聯(lián)系電話、助學專業(yè)及學習者人數(shù)、學習時限、助學方式、教學計劃等,及時公告每次評估的結果。
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和管理
本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辦學機構(以下簡稱“社會助學辦學機構”)是指在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履行登記注冊的各類高等學校、社會舉辦的教育培訓機構和其他辦學機構。
1.各類高等學校在本市申辦社會助學,實行歸口管理,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由學校向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自考辦”)申請社會助學登記注冊。按規(guī)定,普通高等學校不得舉辦全日制教學性質的社會助學。
2.社會舉辦的教育培訓機構和其他辦學機構在本市申辦社會助學項目,須經市和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辦學資質后,由辦學機構向市自考辦申請社會助學登記注冊。
跨區(qū)(縣)開辦社會助學的,須取得辦學所在的地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同意。
3.本市社會助學辦學機構未經教育行政部門和市自考辦批準,不得跨?。ㄊ?、自治區(qū))開辦社會助學活動。
4.本市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在滬招收的助學學生應持有本市戶籍或在滬居住證或在滬工作的有效證明。
二、完善社會助學的登記注冊制度
1.申請辦理社會助學登記注冊須首先向市自考辦出具加蓋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名的社會助學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經核準后領取并如實填寫《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組織登記注冊申報表》。經市自考辦初步審核后,符合條件者將通過本市自學考試相關網站進行不少于15天的集中公示。無異議者,準予辦理登記注冊,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可據(jù)此開展社會助學活動。未經審批和登記注冊的均不得開展社會助學活動。
2.社會助學辦學機構申請登記注冊時同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法人證書復印件;
(2)辦學許可證復印件(社會力量舉辦的教育培訓機構和其他辦學機構必須具有高等非學歷教育資質);
?。?)合作辦學須提供合作方的有關資質和合作協(xié)議書復印件;
?。?)《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5)開展社會助學的申請報告(社會助學辦學機構正式行文);
?。?)社會助學辦學機構自述報告(自學考試助學辦學機構概況、生源來源、助學專業(yè)及學習者人數(shù)、助學方式及教學計劃、助學管理人員情況、專職教師名單及師資情況、經費來源、收費標準、自有房產證或租賃場所的租賃合同等);
(7)《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單位辦學機構辦學人員情況登記表》;
?。?)招生簡章、宣傳廣告資料。
3.市自考辦每年受理登記注冊時間為5月15日至31日,逾期本年度不再予以受理。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在登記注冊時,必須簽署《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社會助學辦學機構登記注冊及年度審核告知承諾書》(見附件)。
三、加強宣傳廣告?zhèn)浒负驼猩闆r年度登記制度的落實
1.建立社會助學宣傳廣告?zhèn)浒钢贫?。社會助學辦學機構登記注冊時,須將經教育行政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后的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資料交市自考辦備案。社會助學辦學機構法定代表人應對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相應的責任。
2.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在招生宣傳中,須按要求制作社會助學的招生簡章及宣傳廣告。其內容必須真實、合法,文字表達清晰、準確,除對助學機構名稱、助學專業(yè)名稱、助學地點、學歷層次、收費標準須按要求逐一寫明外,還必須明確注明“自學考試”和“頒發(fā)自學考試畢業(yè)證書”字樣;不得使用虛假、含糊和易引起歧義的文字和用語;不得以自學考試管理機構和主考高校的名義宣傳招攬和招收學生。
3.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在每次招生前應將所設專業(yè)和擬招生人數(shù)、學習方式、師資情況向市自考辦登記;招生結束后將各專業(yè)實際招生人數(shù)向市自考辦備案。
四、實施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年度審核制度
社會助學辦學機構開展社會助學活動,應主動接受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以及自學考試管理部門的管理、指導和監(jiān)督。
本市實施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年度審核制度,社會助學辦學機構每年必須參加年度審核。市自考辦每年受理下一年度審核報告的時間為10月15日至31 日。行政檢查或年度審核中發(fā)現(xiàn)有以下問題之一的,經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批準,實行“一票否決”,取消參加審核資格。
1.社會助學辦學機構辦學場所沒有達到教學標準,消防安全或其他相關安全措施不符合相關要求,存在嚴重安全隱患,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造成師生傷亡或引發(fā)重大安全責任事故或刑事案件的。
2.社會助學辦學機構辦學秩序混亂,管理不善,導致教學質量欠佳,學生和社會反響強烈的。
3.社會助學辦學機構不嚴格執(zhí)行國家收費政策和規(guī)定,亂收費或不認真執(zhí)行退學退費制度,收費標準未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程序報物價部門備案,且未以規(guī)定形式向社會公開的。
4.社會助學辦學機構不使用全國考委、市考委公布的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及指定的教材,販賣、使用盜版自學考試教材或參與盜版教材印刷的。
5.社會助學辦學機構的考生在考試中存在集體違紀現(xiàn)象,違反誠信考試規(guī)則,社會反響強烈的。
6.社會助學辦學機構違反獨立自主辦學原則,招生、教學、管理不是同一主體的。
7.社會助學辦學機構不履行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審查手續(xù)或未經審查備案,擅自散發(fā)、刊播不實宣傳廣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8.社會助學辦學機構不按規(guī)定上報各類統(tǒng)計數(shù)據(jù),不履行招生登記制度,或上報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嚴重不實造成不良后果的。
9.行政檢查和年檢不合格的。
10.其他違法違規(guī)辦學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建立聯(lián)合督導組和信息公開制度
市自考辦在市自考委、市教委的領導下,會同相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社會助學活動聯(lián)合督導組。督導組由相關行政部門領導,市自考委及自考辦有關工作人員、主考院校專家等組成,依法檢查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履行具體教學活動及相關職責的情況。
2.建立健全自考助學考核評估指標體系和考核評估辦法。每兩年進行社會助學檢查評估,檢查結果分優(yōu)、良、合格、不合格。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后可申請重新申請評估。重新評估后仍不合格者,市自考辦不予登記備案。
3.市自考辦將不定期向履行登記注冊、年檢和行政檢查通過的社會助學機構傳達國家和全市有關文件、會議精神,通報、通告本市自學考試的發(fā)展情況,組織開展相關活動。
4.健全自學考試社會助學信息公開制度。市自考辦應及時在相關網站或媒體公告社會助學辦學機構的辦學,包括社會助學辦學機構名稱、辦學地址、法人代表及聯(lián)系電話、助學專業(yè)及學習者人數(shù)、學習時限、助學方式、教學計劃等,及時公告每次評估的結果。